2020-03-19
公司的注冊資金10萬和200萬有區(qū)別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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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后的《公司法》規(guī)定,公司的注冊資金實行認繳制,而在這之后,許多創(chuàng)業(yè)者在
注冊公司時都覺得不用實際交出這筆錢了,就在填寫公司注冊資金時胡亂填寫,那么公司的注冊資金10萬和200萬有區(qū)別嗎?
公司的注冊資金10萬和200萬有區(qū)別嗎?
不管是10萬還是200萬,股東認繳了之后就必須在10年或者20年的時候真正繳納給公司運營,相對應的公司賬上得有這么一筆或者幾筆的進賬。那些上來就寫個1億的老板,到了需要實繳的時候,就等著稅務部門找上門吧。
再來說說注冊資金在企業(yè)破產(chǎn)時、或者是企業(yè)負債時怎么辦?在公司解散、公司破產(chǎn)的情形下,不論股東認繳出資期限是否到期,債權人均有權要求未繳出資股東,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(fā)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
我們拿一個真實案件來說明:
注冊資本2000萬的某投資公司,實繳出資400萬。新《公司法》股份認繳制出臺后,增資到10個億。在簽訂近8000萬元的合同后,面對到期債務突然減資到400萬元,并更換了股東。債權人在首筆2000萬元無法收取后,將該公司連同新、老股東一同告上法庭,要求投資公司與新老股東均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。
法官在審理該案后認為,被告投資公司作為目標公司股權的購買方,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股權價款構成了違約,應該以其全部財產(chǎn)對原告承擔責任。投資公司及其股東在明知公司對外負有債務的情況下,沒有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減資,該減資行為無效,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應該恢復到減資以前的狀態(tài),即公司注冊資本仍然為10億元。
在公司負有到期債務、公司財產(chǎn)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,股東應該繳納承擔責任之后尚欠的債務;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償債務,則股東應該繳納相當于全部股權轉讓款的注冊資本,以清償原告?zhèn)鶆铡?br />
所以,個人開公司創(chuàng)業(yè),寫注冊資金的時候,一定要注意!在認繳制下,并非公司的注冊資本越大越好,從表面現(xiàn)象來看,企業(yè)貌似很有實力,但是久而久之,不能實際出資到位,不僅僅會影響企業(yè)的經(jīng)營信譽,還會帶來一系列的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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